×
登录后即可收藏
您还未登录,请先登录后再收藏法规
政策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

2024年第2号
2024-12-30
事项名称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公开内容税务机关履职相关的规范性文件
公开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税总发〔2017〕44号)公开主体纳服科
公开时限2024年12月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公开渠道网站、办税服务厅公开对象面向社会公开
公开层级区(县)级基层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

2024年第2号

为更好发挥土地增值税调节作用,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降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限的公告》(2024年第10号)等规定,现将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房地产开发经营中,在清算基准日上季度末前发生的土地增值税应税行为,应以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为计税依据预征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统一为0.5%。

二、土地增值税暂不预征范围

以下范围暂不对住宅转让预征土地增值税:棚户区或危旧房改造安置房项目、经济适用房项目、征地(拆迁)安置房项目、批量销售给政府或政府指定单位用于拆迁安置的住房、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保障性住房项目。

三、土地增值税预征其他事项

司法拍卖、抵债、企业破产等特殊情形,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实际情况,将土地增值税预缴申报由按季申报暂时调整为按次申报,清算后转让申报也可参照执行。

本公告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5号)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2024年12月30日

立即登录